根据国家财教[2001]358号文件和教财司[2001]320号函件的要求,本科学生已全面实行了奖学金制度和贷款制度。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实行奖学金贷款制度后,学生如确有经济困难,一般可酌情通过贷款或临时短期困难补助的办法解决。临时困难补助,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对于个别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学生,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条 个别学生因家里经济困难,又遇到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不能保证的学生适当给予补助。
第三条 对每年进校的新生,确因家里经济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过冬用品的学生,学校进行一次性冬寒补助。
第四条 补助金额在500元以内,由学生部部务会讨论,主管部长批准。
第五条 对于失窃被盗,发生宿舍火灾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学生,学校一般不予补助。
第六条 对于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学生,学校不予补助。
第七条 对于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学生,学校不予补助。
第八条 学校级通报批评或各种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补助。
第九条 以上需要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经院负责同志签批意见,再加盖公章后,由各院、系统一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工部负责解释。
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