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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浏览次数:日期:2013-08-25

(一)贷款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学习努力,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经济确实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

6、经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

7、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限于申请贷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贷款学生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含6000元),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长沙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200元/月)。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在每年9月份申请,银行每年集中一次审批,一次签定合同。

(二)贷款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在每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系)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同时如实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困难证明以及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院(系)初审:各院(系)依据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贷款申请书的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湖南大学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名册》报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3、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各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向经办银行送审有关申请材料。

4、学校收到经办银行审查同意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后,由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各院(系)组织获准借款的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获准贷款的学生需按银行要求交纳20元/人的贷款合同成本费(银行收取)。

5、在经办银行对借款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将《放款通知书》通知我校后,由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经各院(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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