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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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会2016.4.29通过

依据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湖南大学学位条例、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学士学位论文,是指本院本科生培养计划中的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下简称毕业设计)。

第二条 毕业设计是本科学生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导师是直接责任人,也是课程责任人。

第三条 毕业设计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由:

一、学生所在系负责全面教学组织,制定相关工作实施细则。

二、院教务办负责与学籍和教学计划有关的工作;

三、院资源中心负责测试和文档服务工作。

第四条 综合性与创新性是本科学生的毕业设计课程核心目标,达成或部分达成毕业要求12条(简记GA):

GA1:应用数学、科学、工程和专业知识的能力。

GA2:分析、识别、表达和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

GA3:能够设计系统、组件或软件,并能够在设计环节中具有创新意识,考虑社会、健康、安全、法律、文化以及环境等因素。

GA4:设计并进行实验、分析与解释数据的能力。

GA5:运用专业技能和现代工程工具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

GA6:了解工程解决方案对社会、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并理解应承担的责任。

GA7: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复杂工程问题的专业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GA8: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责任。

GA9:能够在多学科背景下的团队中承担个体、团队成员以及负责人的角色。

GA10:能够就复杂工程问题与业界同行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包括撰写报告和设计文稿、陈述发言、清晰表达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GA11:理解并掌握工程管理原理与经济决策方法,并能在多学科环境中应用。

GA12: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满足下列条件,学生可修读毕业设计课程,开始做毕业设计:

按所在系公布的“修课时序图”,已修读并通过相应的核心课程,并已获总学分数不少于毕业要求应修总学分数的四分之三。

一、完成三个夏季学期的专题设计并通过学院规定的“软件”、“硬件”、“系统”三个基本测试。

二、一般在第七学期开始修读毕业设计课程,第八学期并完成答辩程序,对满足已上条件的学生,由学系统一办理。

三、毕业设计开始最迟时间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为第8学期),且所欠学分不得超过12学分。

第六条 规范和严格毕业设计过程:

一、各系应在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学生修读毕业设计课程相关程序并通知学生。

二、学生在获得通知后,应尽快向院资源中心提交开题报告,并通过学生所在系组织的开题答辩。

三、毕业设计选题可以是企业实际项目,但必须参加学系组织的毕业设计开题、中期检查、测试和答辩。

四、学生应参加导师每周的指导课(含与研究生一起),原则上要求每周将周报告上传到资源中心,答辩前须有不少于四次阶段报告(不含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答辩报告,每个阶段需提交一份报告),否则不得申请测试和答辩。

五、学生可更换项目或导师,但从开题到答辩,有效时间不得少于12周, 并向资源中心重新提交开题报告。

六、学生毕业设计期间个人申请外出实习必须根据学院《学生外出实习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按时回校参加毕业设计开题、中期检查、测试和答辩。

第七条 毕业设计应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一、按照专业论证要求,评估合格。

二、实际完成原型系统或项目(是本人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全部或部分设计与实现,提供硬件实物与演示并通过测试(学院负责保护或保密);或实际完成具一定规模的软件系统(是本人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含集成电路设计),有较完整地设计文档,提供源代码(学院负责保护或保密)并通过测试。

三、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内容,独立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提交下列报告之一:

1、专利申请书报告,且为本人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或撰写软件著作权(含集成电路设计版权)说明书,且为本人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

2、技术报告,并在本院学术网站上发表。或撰写了较高质量的研究论文并公开发表,且为本人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

  1. 实际完成的系统可以是小组(或团队)共同做的项目或工程,但须明确说明本人的实际工作与贡献部分并通过独立测试。

第八条规范和严格导师职责:

一、本院教研岗教师,在学院规定的限额内,须无条件接受学生申请,并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本院教研岗教师,要按所在系公布的课程规范设计好课程,并在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以前在院指定的网站上公布“创新设计(毕业设计)课程大纲”。

三、毕业设计选题要结合自身研究,鼓励与企业合作,做企业实际研发项目。

四、本科毕业设计指导是一类“指导课程”,导师应每周组织学生(本科生与研究生可在一起)进行交流和研讨。导师须在开学一周内公布指导课的时间和地点。

五、自觉做好课程评估,不断改进课程质量与效果,接受学院评估。

第九条 达到下列条件,可申请毕业设计测试和答辩:

一、通过所在学系的程序和形式审查。

二、导师同意。

三、通过测试。

第十条  毕业设计课程各阶段的评分实行“等级评分制”,具体办法参见附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课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

附表一:“等级制”成绩定义及与“百分制”对照表.docx

附表二:等级绩分平均(GPA)单向转换为百分制成绩对照表.docx

附表三创新设计(毕业设计)课程教学大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