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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心理咨询师(员)工作守则
浏览次数:日期:2013-11-05

第一条通过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获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

第二条热爱心理咨询工作,恪守心理咨询岗位职责与职业道德,态度热情、真诚、富于同情心。精神状态良好,精力充沛,不断钻研咨询业务,提高咨询业务水平。

第三条积极与来访者建立良好咨访关系,具体要求如下:

1、把尊重来访者的权利放在第一位。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必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3、在开始咨询时,应与来访者对咨询的重点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应与来访者达成书面协议;

4、咨询工作只在学校心理咨询室而不得在其他场所进行。与来访者保持客观的工作关系,不得超越,否则应立即停止咨询或转由其他咨询师(员)继续咨询工作;

5、对来访者提出超越咨询师(员)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满足;

6、不得接受和索取来访者报酬和礼物;

7、不得做自己力所不及的咨询,应及时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员)或医师,或向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老师汇报;

8、当咨询师(员)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明确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其他咨询师(员)或医师,并及时向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老师汇报。

第四条心理咨询师(员)始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具体措施如下:

1、心理咨询师(员)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这一原则时的限度;

2、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他人或社会的情况,心理咨询师(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同时及时汇报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老师,也可与其他咨询师(员)进行磋商,但应将有关保密的信息暴露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且只能在校心理咨询中心保存;

4、心理咨询师(员)只有在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老师和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遵守心理咨询中心各项心理咨询制度,认真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咨询个案情况总结,积极参加校心理咨询中心的案例督导和讨论。

第六条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心理测验时,必须遵守《心理测试工作者道德准则》,不滥用心理测验,科学客观地使用测验结果。

第七条严格遵守咨询服务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有事如需请假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老师。

第八条咨询师(员)要做好自我心理保健,出现情感冲突和情绪问题时需有清醒的警觉,暂时停止上岗并主动接受督导。

第九条咨询师(员)应充分理解本守则,不得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