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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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4.3.7通过2017.3.9第一次修订,2019.6.17第二次修订,2021.9.28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设院-系两级教授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2年。

第三条 院教授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学位)与教学(课程)决策会议和咨询机构,议决下列学院事项:

审议学院制定的各种章程及重要规章制度。

二、对院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

四、决定学术(学位)与教学(课程)相关事项。

五、决定教授委员会内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

六、决定院长提议及其他有关学院的重要事项。

七、学校规定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系教授委员会是院教授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

一、院教授委员会委托的学术(学位)与教学(课程)相关工作。

二、决定本系学术(学位)与教学(课程)相关事项。

三、决定系主任提议及其他有关本系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规定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院教授委员会内设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一、院学术委员会由本院在职在岗教授组成

1、院士,IEEE/ACM fellow,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含教学名师、青年人才),学院认定的同等影响力的教授。

2、院教学督导组负责人。

3通信工程系推荐产生3人,其他各系推荐产生2人。

4、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由院长提名,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二、院教学委员会由本院在职在岗教授、副教授组成。

1、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系主任或分管本科教学的系副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基础教学部主任)。

2、院教学督导组负责人。

3、分管教学副院长。

4、各系推荐产生教授1人(专业责任教授优先)。

5、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选由院长提名,院教学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系教授委员会由本系在职在岗教授、副教授组成。

一、本系教授。

二、系主任。

三、主任委员由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担任,人选由院长提名。

四、除主任委员以外,其余委员为未担任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本系教师。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学科设置方案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决定院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包括重要科研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引进人才学术水平、职称职级评聘以及其他学术事项。

三、审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建议或意见。

四、审议研究机构设置与评估。

五、重要学术问题的讨论及其他学术相关事项。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人才选拔机制、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申请,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根据院系实际情况,制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规章制度。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导、组织学院的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评议、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条 院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本科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二、审议各系课程责任制方案。

三、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方案。

四、决定学院课程设置、开设、停开及课程规划。

五、决定学院课程评价与评估,负责教学督导工作。

六、决定学院教学(课程)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规则,组织相关的评议,包括教改项目、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教学奖励、以及其他教学事项。

七、为学院教学相关的重大改革、重要决策及重要规章制度修订等提供咨询与建议。

八、审议学院教学条件、教学实验室建设与规划。

九、审议学院学生奖励、奖项、惩罚等相关事项。

十、其他课程相关事项的决议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若缺席三分之一(含)以上会议的委员,或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须按照委员产生的正常程序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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