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是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决定机构:
一、 按学校规定内设招生监督小组。
二、 委托本院课程(教学)委员会审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 审定录取名单。
第三条 行政分管负责人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责任人,院教研办是研究生招生录取的服务与办事部门:
一、 制定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报院长批复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 召集各系主任,确定拟录名单,并报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负责公示。
三、 制定硕士研究生选择导师工作细则。
四、 研究生招生录取其它相关事务。
五、 负责落实学校职能部门下达的相关具体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学系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业务:
一、 负责生源组织。
二、 按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组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含复试)命题及相关工作。
三、 按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组织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
四、 按学院制定的办法与工作细则确定硕士研究生预录名单。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生源组织及招生录取相关工作,按照“双向选择,限额录取”的基本原则录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由博士生导师自主完成:
一、 负责组织自己的生源。
二、 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的考试科目、命题及相关工作,由院行政分管负责人召集全体博士生导师共同协商处理。
三、 博士研究生按“名额按计划,录取由导师”的基本原则录取,由院教研办负责相关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