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务会2016.4.29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教育专业论证需求,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不断
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和本院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院教师开设的所有课程;
二、以一位教师或课程教学小组在一个学期所承担的同一代码的所有教学班的课程教学的总合作为一个课程单元。
第三条 课程主要分为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创新设计指导课程和学术研究指导课程四大类。
一、核心课程大纲(课程规划)应包括课程基本信息、课程教学目标(简称CT)、毕业要求(简称GA)、教学目标与毕业要求关联表、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对应表、教材、考试与计分规则、课程进程表、教师责任分工(课程组教学)。
二、选修课程大纲(课程规划)应包括课程基本信息、CT、GA、教学目标与毕业要求关联表、参考书、考试与计分规则、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对应表、课程进程表。
三、创新设计指导课程大纲(课程规划)应包括课程基本信息、CT、GA、教学目标与毕业要求关联表、课程进程表、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对应表、考试与计分规则。
四、学术研究指导课程大纲(课程规划)应包括课程基本信息、CT、GA、教学目标与毕业要求关联表、课程进程表、考试与计分规则。
第四条 CT和GA必须符合专业毕业要求。
第五条 课程教学内容与规范应与学生能力的培养相对应。
第六条 每学期放假之前每位老师应将下学期所承担的所有课程(含指导课程)大纲(课程规划)提交院学术与教学资源中心。课程组教学可以只提交一份课程大纲(课程规划),但必须明确课程组每位老师承担的教学内容。
第七条 课程大纲(课程规划)是课程评估的重要部分,未按时提交课程大纲(课程规划)或课程大纲(课程规划)不符合要求的,该课程评估结果计为“不合格”。不提交课程大纲(课程规划)者,停开课程。
第八条 本办法由课程委员会审核,报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