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发布并实施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湖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大教字[2012]64号)》、《湖南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指导意见(湖大教字[2014]4号)》、《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及本校相关规定,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本科生是学院全职在岗教学研究类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教学研究类岗位教师职责年度考核内容之一。每个教学研究类教师,指导学生每届一般不少于4人,不多于6人。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自身高尚师德、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影响和教育学生;妥善处理与学生的关系,对学生一视同仁。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主要在专业、选课、学习、就业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支持并帮助学生辅导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咨询、组织课外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及从事学生工作的本院职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导师做好导师工作。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基本职责如下:
(一)开设导师课程。导师课程包括指导或监管学生短学期实训、指导学生进行专业性设计(论文)与创新的讨论式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专业实习指导等四项基本内容。导师应有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稳定的研究方向,按专业教学计划中导师课程基本要求,为本人所指导的学生开设导师课程。短学期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学院另行文。
(二)指导学生修课。导师应熟悉本专业培养计划、课程计划及学籍管理制度,向学生介绍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课程结构、学科前沿和发展趋势,指导学生正确认识所学专业,选择专业发展方向、合理选课和安排学习进程,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和技能,帮助学生释疑解惑。
(三)开展学生科研。结合导师课程,充分利用实验室、实验中心、测试中心等本院和社会科研资源,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实践实训、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活动,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帮助思想教育。关爱学生,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支持和帮助学生辅导员,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中存在的身心健康问题;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规划,为学生求职和就业选择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七条 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有义务协助导师做好本科生导师工作,特别是“开设导师课程”和“开展学生科研”两项工作,将作为研究生毕业审核中助教/助研工作考核的必须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研工作条例学院另行文。
第八条 根据教学进程和学生需求,导师可以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对所带学生进行指导,除导师课程的安排以外,每学期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次数应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导师分为两个阶段:本科一、二年级为基础学习阶段导师,主要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学习,建立良好学习习惯,提高对其专业认知度,做好选课、日常学习和短学期实训等指导工作。本科三、四年级为专业学习阶段导师,主要带领学生开展科研实践、学科竞赛或创新实验计划,指导专业综合设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做好学生专业学习阶段的选课指导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过学校处分的教师当年不可被选派为本科生导师;导师在任职期间外出进修或者访学半年以上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为指导的相关学生配备第二导师或重新选派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本科一年级新生应在开课后四周内完成基础阶段导师的选择,三年级下学期开学四周内完成专业阶段导师的选择。本科生导师的确定以系为单位进行,本着双向自愿选择为主、学院统筹安排为辅的原则。参考以下程序,各系可制定实施细则:
(一)公开教师介绍。凡教学科研岗教师,必须在其所在系网站上公开自己方便学生选择导师的相关资料。
(二)学生自愿申请。学生通过了解教师的相关信息,选择导师,填写志愿申请表。
(三)导师选择学生。导师根据学生申请,确定其所指导的学生。
(四)未被导师选上的学生或者未选定学生的教师,由院(系)重新结合师生意向统筹安排,导师和学生应服从安排。
(五)确定名单存档。学院将最终确定名单存档备查,并分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要求更换导师,每年短学期结束后的九月初,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学系应在四周内为其安排合适的导师,更换后报学院教研办和学工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积极主动、认真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每个学期的选课计划必须征求导师意见,获得导师同意。
第十四条 学生评奖、评优、奖学金评定、硕士研究生推免等工作,导师应参与。符合推免硕士研究生条件的学生,导师有优先选择权。
第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为本校教师年度岗位职责考核内容之一,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绩效分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导师课程共核计一门课程2学分的教学工作量。指导短学期实训、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按照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关学分以及学院工作量计算有关给定核算。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组织“优秀本科生导师”评选活动,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本科生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学院学工办和教研办制定具体的评优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