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我的位置在: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本院规章 > 正文

创新与创业教育是学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学生创新与创业教育,学院划出专门场地,建立创新与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用于创新与创业教育。为了规范中心的管理,依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实行自主管理,不设专门管理部门。学院行政直管中心房产与物业,中心内各研发部门(室、所、组),管理自主,责任自负。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中心用房:

一、本院全职在岗,与企业有实质合作的教师、工程师;

二、本院全职在岗,指导学生进行高水平的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的教师、工程师;

三、本院学生。

第三条  根据中心房源和申请人情况,按以下顺序分配用房:

一、平均年度横向(按学校相关部门定义)课题经费(按学校相关部门定义,不含代购物品)不少于15万,以申请人申请的单位面积经费数量为序,多者优先;

二、指导过学生进行高水平的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获得奖项,仍继续指导学生的教师、工程师,以获奖等级、竞赛项目影响度、同行认可为序;

三、确有企业合作意向,有发展潜力,暂无课题经费,学院有用房,对人才培养有利,可由教师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学院审核,申请创新与创业用房,但一般不超过20平米;

四、指导学生进行高水平的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学院有用房,对人才培养有利,可由教师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学院审核,申请创新与创业用房,但一般不超过20平米;

五、确有创业意向和潜力的本院学生。

第四条  申请使用面积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以课题经费申请用房者,每平米使用面积每年度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一万元,或按项目实际合同有效期间每年每平米不少于一万元。每五平米使用面积应有不少于一个本院本科生参与项目研究或开发。

二、以指导学生申请者,每个学生不多于三平米(含指导教师在内使用面积);

三、以学生创业申请者,每人不多于三平米。

四、按本办法规定优先顺序,分完即止。

第五条  中心内所需家具及设备,可申领学院现有闲置的。新添置的概由使用者自行解决。

第六条  中心各单位与个人,有责任与义务遵守学校与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如学校另需收取水电及相关费用,由中心各单位按比例合理分摊。

第七条  中心用房每年申请与核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均需无条件退出。

第八条  用房申请流程:

一、每年12月份为清理和申请用房时间;

二、用房清理与申请由院行政事务部门按业务对口原则负责具体事务;

三、院资产分管负责人负责初审,报院务会批准后,院内公示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表决通过,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