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创业教育是学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学生创新与创业教育,学院划出专门场地,建立创新与创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专用于创新与创业教育。为了规范中心的管理,依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实行自主管理,不设专门管理部门。学院行政直管中心房产与物业,中心内各研发部门(室、所、组),管理自主,责任自负。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中心用房:
一、本院全职在岗,与企业有实质合作的教师、工程师;
二、本院全职在岗,指导学生进行高水平的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的教师、工程师;
三、本院学生。
第三条 根据中心房源和申请人情况,按以下顺序分配用房:
一、平均年度横向(按学校相关部门定义)课题经费(按学校相关部门定义,不含代购物品)不少于15万,以申请人申请的单位面积经费数量为序,多者优先;
二、指导过学生进行高水平的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获得奖项,仍继续指导学生的教师、工程师,以获奖等级、竞赛项目影响度、同行认可为序;
三、确有企业合作意向,有发展潜力,暂无课题经费,学院有用房,对人才培养有利,可由教师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学院审核,申请创新与创业用房,但一般不超过20平米;
四、指导学生进行高水平的全国性科技(学科)竞赛,学院有用房,对人才培养有利,可由教师本人申请,所在系推荐,学院审核,申请创新与创业用房,但一般不超过20平米;
五、确有创业意向和潜力的本院学生。
第四条 申请使用面积的基本标准如下:
一、以课题经费申请用房者,每平米使用面积每年度新增科研经费不少于一万元,或按项目实际合同有效期间每年每平米不少于一万元。每五平米使用面积应有不少于一个本院本科生参与项目研究或开发。
二、以指导学生申请者,每个学生不多于三平米(含指导教师在内使用面积);
三、以学生创业申请者,每人不多于三平米。
四、按本办法规定优先顺序,分完即止。
第五条 中心内所需家具及设备,可申领学院现有闲置的。新添置的概由使用者自行解决。
第六条 中心各单位与个人,有责任与义务遵守学校与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如学校另需收取水电及相关费用,由中心各单位按比例合理分摊。
第七条 中心用房每年申请与核审,凡不符合条件者,均需无条件退出。
第八条 用房申请流程:
一、每年12月份为清理和申请用房时间;
二、用房清理与申请由院行政事务部门按业务对口原则负责具体事务;
三、院资产分管负责人负责初审,报院务会批准后,院内公示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表决通过,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