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我的位置在: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本院规章 > 正文

依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作为教师岗位责任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一条实行按“岗位责任”考核的基本原则。教师本人与学校签署的“岗位责任协议书”,是教师岗位责任工作考核的基本目标。达到学校基本要求为合格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教研类岗位教师,教学合格的目标是:

一、  按照“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论证”标准与本院具体规范要求,完成本人岗位责任应承担的一门核心课程(含实验课程)或系定重要课程(含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逐步达到课程评估通过标准,记校定标准教学工作量80。

二、  按照“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论证”标准与本院具体规范要求,完成本人岗位责任应承担的一门自定的列入计划的选修课程(含研究生课程和实验课程)教学工作,逐步达到课程评估通过标准,记校定标准教学工作量48。

三、  按照“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论证”标准与本院具体规范要求,以研讨课(seminar)或项目模式,指导完成3—5名(如确属生源不足,可减至2名)本院本科学生最少完成两个专题设计(第三个夏季学期的综合设计和第八学期的毕业设计)。作为本科学生导师每届指导本科学生2—5名,记校定标准教学工作量32。

四、  按照本院具体规范要求,每年招收1—3名本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并以研讨课(seminar)或项目模式完成学生指导,记校定标准教学工作量32。

五、  每年招收并指导完成硕士研究生(含留学生)3名以上的教学工作量,指导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生)的教学工作量,不列入岗位考核工作量。

第三条教研类岗位教师,年度新增科研经费的基本目标是:

一、  指导博士研究生,在读(年限按4年计算)博士生1名,不低于约12万;

二、  指导硕士研究生,在读(年限按2年计算)硕士生1名,不低于约3万;

三、  有学院分给的独立工作室,超过学院规定标准面积(学校有标准执行学校标准),每超过1平方米(四舍五入计)不低于0.5万;

四、  经学院批准与企业建联合实验室,每平方米不低于1万元。

五、  年度新增科研经费,可按一年一计算,或按学校聘任合同期内年限计算,或按小组(团队)计算,就高不就低为基本原则。科研经费数量计算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并计入本院科研经费数。科研经费不计来源和性质。

六、  专门从事纯基础理论研究(经同行专家认定)并承担本院基础核心课程教学,研究经费数量不做具体规定。学院支持少数有水平的教师专心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并设立专项院发展基金。

第四条教研类岗位教师,必须有满足本人从事研究和指导研究生所需的基本经费。新增科研经费的数量要求,是为了学院发展,建设现代大学的学院而制定的导向目标,作为学院对教研类教师评优、评级、晋级、升职称的重要依据,不是考核合格的硬性规定。合格要求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或适当降低。

第五条教研类岗位教师,应取得学术研究或技术创新成果:

一、    原则上应取得不少于一项按本院分类办法规定的三类以上成果。学院鼓励教师取得高水平学术研究或技术创新成果,不追求数量。

二、    成果可按三年或四年一并计算,可按小组(团队)计算。

三、    以从事基础理论研究为主的教师,应取得一类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    承担不宜公开发表学术或技术创新成果的项目,研究成果的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或按项目结题验收要求考核。

第七条  教学类岗位教师(含实验教师),教学合格的目标是:

一、  按照“国际工程教育专业论证”标准与本院具体规范要求,完成本人岗位责任应承担的课程(含实验课程)教学320课时,逐步达到课程评估通过标准。

二、  课时包含课堂授课、实验指导、项目设计指导、测试考试、实习实践指导等,凡对达成学生毕业要求有实际作用并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活动,都是教学工作,都计入课时并同等对待。

三、  实验指导、项目设计指导、测试考试、实习实践指导等教学活动,一般情况下,2工作时(或指导时)等于1课时。

第八条  教学类(含实验教师)岗位教师,学术研究与技术创新的目标是:

一、  原则上应取得不少于一项按本院分类办法规定的四类以上成果。

二、  成果可按三年一并计算,可按小组(团队)计算。

第九条 本院教师均实行准坐班制度。无课、不出差或无其它事情时,应在自己的工作室(工作位、实验室)工作,遵守学院或学系(中心、教研室)相关规定。未达到要求者,视为未达到岗位考核合格基本要求。

第十条  本院教师年度应取得社会服务与公益方面的业绩,参与学院或学系公益活动。因在社会服务与公益方面业绩太差者,也可视为未达到岗位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过程如下:

一、  本人填写“教师岗位责任工作年度总结表”(见附表),应在12月31日前网上提交到院“资源中心”,并打印提交所在单位;

二、  各单位组织年度述职与考核,结果报学院综合办。

三、  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考核结果,报院党政联席会核批后公布。

第十二条 本准则经院务会议审议通过,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然。

教师岗位责任工作年度总结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