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9日院务会通过
本院2014 年4 月23 日院务会通过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指标分配与导师选择办法》的第六条,修正如下:
非全职在教研岗,但在本校工作的教师;或非全职在教研岗,但由学校或学院聘任的本院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院主管部门申请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一) 调往学校管理部门任职的本院教研类教师,教学与科研业务关系一直在本院,符合本院招收研究生条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视为本院在岗教研类教师。
(二) 由学校或学院聘任的“高水平人才类”本院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或合同办理。所在系应指定助理,负责研究生指导的日常事务。
(三) 在本校其它部门工作的教师,经学院聘任为兼职教授,科研立项(含全项后转入)单位为本院,符合本院招收研究生条件,有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学院有生源,可申请招收1—2名全日制研究生。
(四) 在本院实验中心、教研室、精密仪器与测试中心、学术与资源中心、系实验室等单位工作的教师(含工程师、转岗副高及以下教师),有研究项目(含横向课题),可与本院符合独立招收研究生条件教师合作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如学院有生源,合作导师可申请增招1—2名全日制研究生。
(五) 在本校其它部门工作的教师,经学院聘任为兼职教授,有科研经费在本院,可与本院符合独立招收研究生条件教师合作招收全日制研究生,如学院有生源,合作导师可申请增招1—2名全日制研究生。
(六) 以上各类情况,不符合博士生招生条件的,只能招收专业型研究生。
本修正案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