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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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本院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自筹资金,奖励获得技术创新成果的本院教师。同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 学风端正,教风优良。

  2. 履行学校岗位责任合同和学院相关协议,年度考核合格;

  3. 热心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技术创新成果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本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 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

  3. 知识产权明晰,湖南大学为产权所属单位;

  4. 对本院学科建设有实质贡献。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奖励额度:

  1. 创新成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项。

  2. 各奖项的奖金额度,与学术成果奖励等同,视学院当年度财力,由院务会议确定。

  3. 三等奖仅限不指导博士生的本院全职在岗教师,且工作由教师本人完成,本人为唯一作者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    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1. 对获得奖励的教师和学生,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2. 对获得奖励的教师,同时发给奖金;

  3. 获得多项一等奖(含高水平学术奖、课程评估优秀奖)的教师,个人累计获得奖金不超过当年度一项一等奖金额度的150%。

  4. 一项一等奖与多项非一等奖,或多项非一等奖,奖金只计其中最高一项。

  5. 院内奖项(含学生系统的奖学金)不重复报奖和奖励。

  6. 研究工作有学生参与的,奖金包含了学生应得部分在内,由导师自主分配,建议不少于总额的40%。

第六条    取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指导本科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仅限电子设计、ACM两大全国赛)获得一等奖,可获创新成果一等奖。

第七条    设计制作教学仪器、设备、系统(含软件)并在本院课程教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指导本科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仅限电子设计、ACM两大全国赛)获得二等奖,或指导本科生参加省以上区域性学科竞赛(须由院课程委员会认定)获得一等奖,可获技术创新成果二等奖。

第八条    申请并进入实审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指导本科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仅限电子设计、ACM两大全国赛)获得三等奖,或指导本科生参加省以上区域性学科竞赛(须由院课程委员会认定)获得二等奖,可获技术创新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 奖项评审流程:

  1. 每年11月1日前,院精密仪器与测试中心主动为师生提供服务,主动搜集并核实相关材料个人也可向院精密仪器与测试中心提交材料。

  2. 三年内凡未参与过各种评奖的均可列入。

  3. 由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组织评审完。

  4. 评审结果报院务会审核通过后公示一周。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