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本院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自筹资金,奖励在课程评估中表现优秀的本院教师。同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学风端正,教风优良。
履行学校岗位责任合同和学院相关协议,年度考核合格;
热心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本院教师开设的计划内课程;
课程评估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由学院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
通过学院课程评估专家小组评估。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奖励额度: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项。
三等奖只给本院全职在岗讲师(含助理教授)。
各奖项的奖金额度,与学术成果奖励等同,视学院当年度财力,由院务会议确定。
第五条 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对获得奖励的教师,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对获得奖励的教师,同时发给奖金;
获得多项一等奖(含高水平学术奖、技术创新奖)的教师,个人累计获得奖金不超过当年度一项一等奖金额度的150%。
一项一等奖与多项非一等奖,或多项非一等奖,奖金只计最高一项,院内不重复报奖和奖励。
奖金应考虑教学助理的实际贡献,奖金包含了学生应得部分在内,由教师自主分配,建议不少于总额的30%。
第六条 课程评估的各项指标优秀,可获一等奖。
第七条 课程评估指标过半(含)优秀,其余指标合格,可获二等奖。
第八条 课程评估指标有一项优秀,其余指标合格,可获三等奖。
第九条 奖项评审流程:
课程评估常态化,无需个人申请。
按学年度,由课程评估小组向院教务办提供材料。
由院课程委员会负责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组织评审完。
评审结果报院务会审核通过后公示一周。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