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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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本院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自筹资金,奖励在课程评估中表现优秀的本院教师。同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 学风端正,教风优良。

  2. 履行学校岗位责任合同和学院相关协议,年度考核合格;

  3. 热心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本院教师开设的计划内课程;

  2. 课程评估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由学院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

  3. 通过学院课程评估专家小组评估。

第四条    奖励项目及奖励额度:

  1. 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项。

  2. 三等奖只给本院全职在岗讲师(含助理教授)。

  3. 各奖项的奖金额度,与学术成果奖励等同,视学院当年度财力,由院务会议确定。

第五条    荣誉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

  1. 对获得奖励的教师,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2. 对获得奖励的教师,同时发给奖金;

  3. 获得多项一等奖(含高水平学术奖、技术创新奖)的教师,个人累计获得奖金不超过当年度一项一等奖金额度的150%。

  4. 一项一等奖与多项非一等奖,或多项非一等奖,奖金只计最高一项,院内不重复报奖和奖励。

  5. 奖金应考虑教学助理的实际贡献,奖金包含了学生应得部分在内,由教师自主分配,建议不少于总额的30%。

第六条    课程评估的各项指标优秀,可获一等奖。

第七条    课程评估指标过半(含)优秀,其余指标合格,可获二等奖。

第八条    课程评估指标有一项优秀,其余指标合格,可获三等奖。

第九条 奖项评审流程:

  1. 课程评估常态化,无需个人申请。

  2. 按学年度,由课程评估小组向院教务办提供材料。

  3. 由院课程委员会负责在每年的10月1日前组织评审完。

  4. 评审结果报院务会审核通过后公示一周。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