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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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为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提升教职工的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学习国际教育教学先进理念,掌握国际前沿科技动态,推动对外校际交流和学术交流,学院将做好学院教职员工赴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留学的推荐、审核和考察工作。为规范出国(境)留学管理,根据《湖南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出国(境)留学指留学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其类型包括国家公派(国家、部委、湖南省等专项)和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和自费出国等)。

第三条 选派基本条件:参照《湖南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三、选派程序

第四条 国家公派:

(一)公布出国(境)留学有关信息;

(二)个人申请;

(三)所在系\教研室\中心推荐;

(四)学院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意见;

(五)人力资源处会同有关单位初选;

(六)学校审批后报留学主管部门;

(七)留学主管部门遴选、审批;

(八)录取后参加外语培训(无外语合格证明者);

(九)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条 单位公派:按照有关项目和协议要求,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处统一选派。

四、出国(境)手续办理流程:

第六条 国家公派:

(一)在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国期限内,需提前3个月向学院提出出国申请,由本人负责、所在系协调做好合理的工作安排。递交学院的出国申请书内容需就本人的课程、研究生指导等方面做好安排,提交系主任签字,确定好代其承担教学工作与学生指导的老师,由接替的老师签字后报至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经由学院教学秘书处备案登记。因原定的出国时间临时调整影响到工作安排,需在学院重新办理以上相关手续;

(二)系签字同意、教学办备案后,将递交学院的出国申请表、递交学校的《湖南大学出国(境)研修审批表》等出国系列材料提交学院人事干事登记;

(三)学院人事干事提交出国申请表、《湖南大学出国(境)研修审批表》给院领导,院领导与其谈话,明确出国学习、进修的任务,给与必要的业务指导,签字批准;

(四)学院以上申请流程,上一流程未办结,不进入下一流程的受理;

(五)和学校办理其他出国相关手续,签订出国协议等;

(六)个人出国具体时间确定后,需在学院人事干事处登记。如遇有与出国(境)留学协议书上的协议出国时间调整,需及时告知学院人事干事和学院教学办,以便日常考勤与教学安排。

第七条 单位公派:按照国家公派出国手续流程办理。

五、资助及待遇

第八条 国家公派:

(一)外语培训费用、办理出国(境)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含护照费、协议书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等)和生活补助参照《湖南大学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执行。

(二)校内薪酬福利: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外语培训期间及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超过12个月)发放国家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基础津贴,岗位津贴、绩效工资不发放,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及其承担工作任务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延期和逾期者停发所有薪酬福利,回校后不补发。

留学期限超过12个月者校内薪酬福利从出国(境)之下月起停发,按期回校报到后由学院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情况酌情补发。

第九条 单位公派:校际交流项目、学校专项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资助;自费出国的费用由个人(或国外接收单位)解决;校内薪酬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公派人员执行。

六、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 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者,不得申请延期出国(境)和改派留学国别,若因延期出国(境)取消派出资格者,须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资助项目由学校部分出资的,须赔偿学校出资部分,且两年内不准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

第十一条 所有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均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国家公派人员还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学校、学院、留学人员、担保人共同签字后生效。同时必须与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需主动与学院加强联系,按计划完成出国(境)学习、进修任务,应每3月向学院提交访学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学院的教学工作,但担任硕士生导师的留学人员,在出国(境)期间,需委托其他教师帮助做好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学习指导工作,但需加强对指导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工作,不得因出国(境)原因,影响研究生的教育培养。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自动离职。

七、回国(境)报到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填写《湖南大学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表》,提前准备好国外学习进修的书面总结、导师的综合评价意见书及进修专业课程成绩等7项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人力资源处报到。按照学校的政策规定,考勤认定以教师在人力资源处完成报到的下个月起认定为正常的在岗状态,并从完成报到的下个月起恢复相应的薪酬待遇。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时间的认定以教师在人力资源处完成报到为准。如教师回国适逢假期,教师应主动提前与人力资源处电话报到说明假期情况。如教师本人未及时联系人力资源处,导致出现假期中回国、学校认定为假期后的报到时间,学院对教师归国时间的考勤以学校的时间认定为准。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超过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未归,按旷工处理,超过10个工作日,按照学校政策视为自动离职。

八、延期办理

第十八条 教师公派出国(境)三个月以上者,在派出期满后,仍未完成研究或进修计划,确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及对方导师签字的同意函,经系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报人力资源处批准后可延期1-2个月(限一次),并签署按期回校工作承诺书。未获批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国,否则视同逾期未归。

九、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需对留学回国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出国(境)返校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 学院组织教授评审委员会对回国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依据为出国人员的研修计划、研修总结、科研成果以及学术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流程

(一)出国(境)人员提交考核申请表、研修报告、学习进修的书面总结、导师评价意见书及进修专业课程成绩单。

(二)出国(境)人员返校报到后两个月内在各单位面向师生做一次介绍与本留学研究工作相关内容的报告,由单位秘书组织,并邀请三位教授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

(三)学院教授评审会委员会组织评议,给出考核意见。

(四)学院依据考核意见,在年终绩效分配中酌情考虑发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遵守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查处。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的涉密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其他出国相关事宜以学校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