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制度”,是指针对本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含博士、学术硕士、专业硕士,下同)中关于培养过程要求的“学术活动”、“学科前沿”、“专题讲座”而设立的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制度。
第二条 本院研究生(含博士、学术硕士、专业硕士,下同)须按培养计划要求,参加按本办法组织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一、按课程管理,导师是课程责任教师;
二、违反相关规定,等同修读课程违规,按课程考试舞弊方式处理;
三、院学术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监管学生参加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次数与报告的提交。
第三条 本院研究生导师,应按本办法,认真履行本人关于组织学术报告的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学术交流:
一、每位导师在一年中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作为下一年度申请招生资格和年度考核的必要条件;
二、每一位新进教师在第一年至少做一次全院性质的学术报告或讲座,作为第一年度年终考核合格(或免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学术报告一年不少于5场,专题讲座不少于6场。全院性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组织方式如下:
一、各系每年负责组织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各1次,实验中心组织专题讲座1次;
二、各单位负责确定专题、人选与经费预算,并于每年年底将计划报院教务办;
三、院行政分管负责人统一协调各系计划,形成学院年度学术报告与专题讲座计划,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院务会通过后实施;
四、专家接待以系为主,院综合办协调;时间与场地安排由教学办负责;学生组织与考勤由学生办和院学术与教学资源中心负责;
五、报告专家也可以是本院教师,但须经系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六、临时性的全院学术报告,按院相关规定办理;
七、由学院组织的全院性学术报告或讲座,相关费用由学院负责。
第五条 由系组织的系内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一年不少于16场,其中专题讲座不少于8场。组织方式如下:
一、一般以组为单位,每组一年不少于4场面向全系报告或讲座,其中最少有一场的报告专家是业内知名专家。年度计划应于每年的一月在院网站上公布;
二、每场报告人可多人。教研岗位教师每年最少须有一次报告;
三、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的星期二下午3:30——5:30;
四、博士生导师的报告,应面向全院,在学院大楼330室或542室举行;
五、全部组织工作与费用支出,各系自理。
第六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议通过,党政联席会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