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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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适应工程教育专业论证需求,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和本院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准则。

  2. 第一条   本准则所指课程应满足下列条件:

  3. 一、本院教师开设的所有课程;

  4. 二、以一位教师或课程教学小组在一个学期所承担的同一代码、同一大纲、同一试卷的所有教学班的课程教学的总合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

  5. 三、通过学院课程评估专家小组对该评价单元进行总体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课程评估的分级认定。

  6. 第二条   课程评估等级依“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设置,评估结果判定分为四种:

  7. 一、“合格”(P):英文Pass,表示完全达到标准要求;

  8. 二、“合格”(P/C):英文Pass/Concern,表示达到标准的要求,但有不确定性,某些因素近期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后续的关注和跟踪检查;

  9. 三、“合格”(P/W):英文Pass/Weakness,表示基本达到标准的要求,但存在不足或问题,不足以持续保持到下一轮考查;

  10. 四、“不合格”(F):英文Failure,表示本指标未达到标准的要求。

  11. 第三条   课程评估的内容:

  12. 一、一般核心课程评估内容包括:

  13. (一)课程信息;

  14. (二)教材;

  15. (三)课程内容、课程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16. (四)课堂授课(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17. (五)小班研讨、阅读内容与作业;

  18. (六)课程实验与项目、虚拟实验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19. (七)考核与计分;

  20.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自我评估(含学生评测)。

  21. 二、实验课程评估内容包括:

  22. (一)实验条件与实验设计(含虚拟实验系统);

  23. (二)课程信息;

  24. (三)教材或讲义;

  25. (四)课程内容、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26. (五)实验指导过程(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27. (六)实验报告;

  28. (七)测试与计分;

  29.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与自我评估(含学生评测)。

  30. 三、以研讨方式(Seminar)为主的小班教学课程,主要考查:

  31. (一)课程信息;

  32. (二)课程内容、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33. (三)研讨过程(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34. (四)阅读内容与作业练习;

  35. (五)项目实作与创新能力培养;

  36. (六)技术报告或论文;

  37. (七)考核与计分;

  38.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与自我评估。

  39. 四、设计类课程评估内容包括:

  40. (一)课程信息;

  41. (二)课程内容、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42. (三)设计工具、平台、环境;

  43. (四)设计过程(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44. (五)设计文档;

  45. (六)测试与演示;

  46. (七)考核与计分;

  47.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与自我评估(含学生评测)。

  48. 第四条   课程目标必须符合专业毕业要求且课程目标已达成。

  49. 第五条   课程教学内容与规范应与学生能力的培养相对应。

  50. 第六条   评估组由院聘专家及相关系的教师代表组成,总数5—7人,其中院聘专家不少于2/3。

  51. 第七条   课程评估流程:

  52. 一、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53. 自评是学与院组织接受评估课程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课程责任教师(小组)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课程评估自评报告写作指导》。课程责任教师(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组提交自评报告。

  54. 二、自评报告的审阅

  55. 评估组对接受评估的课程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评

  56. 估的课程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根据审阅情况,做

  57. 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58. (一)通过审查,接受评估组的现场考查;

  59. (二)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60. (三)不通过审查。

  61. 三、现场考查

  62. 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

  63. 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64. 四、审议和做出评估结论

  65. 评估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成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则通过评估建议。

  66. 第八条   课程评估结果作为教师个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推选的重要依据,可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67.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课程委员会审核,报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