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工程教育专业论证需求,促进课程教学改革和课程教学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学生培养质量,依据“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和本院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准则。
第一条 本准则所指课程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本院教师开设的所有课程;
二、以一位教师或课程教学小组在一个学期所承担的同一代码、同一大纲、同一试卷的所有教学班的课程教学的总合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
三、通过学院课程评估专家小组对该评价单元进行总体评价,按照评价结果进行课程评估的分级认定。
第二条 课程评估等级依“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设置,评估结果判定分为四种:
一、“合格”(P):英文Pass,表示完全达到标准要求;
二、“合格”(P/C):英文Pass/Concern,表示达到标准的要求,但有不确定性,某些因素近期可能会发生变化,需要后续的关注和跟踪检查;
三、“合格”(P/W):英文Pass/Weakness,表示基本达到标准的要求,但存在不足或问题,不足以持续保持到下一轮考查;
四、“不合格”(F):英文Failure,表示本指标未达到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 课程评估的内容:
一、一般核心课程评估内容包括:
(一)课程信息;
(二)教材;
(三)课程内容、课程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四)课堂授课(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五)小班研讨、阅读内容与作业;
(六)课程实验与项目、虚拟实验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七)考核与计分;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自我评估(含学生评测)。
二、实验课程评估内容包括:
(一)实验条件与实验设计(含虚拟实验系统);
(二)课程信息;
(三)教材或讲义;
(四)课程内容、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五)实验指导过程(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六)实验报告;
(七)测试与计分;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与自我评估(含学生评测)。
三、以研讨方式(Seminar)为主的小班教学课程,主要考查:
(一)课程信息;
(二)课程内容、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三)研讨过程(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四)阅读内容与作业练习;
(五)项目实作与创新能力培养;
(六)技术报告或论文;
(七)考核与计分;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与自我评估。
四、设计类课程评估内容包括:
(一)课程信息;
(二)课程内容、目标与课程的持续改进;
(三)设计工具、平台、环境;
(四)设计过程(含学生评测与督导意见);
(五)设计文档;
(六)测试与演示;
(七)考核与计分;
(八)课程目标的达成与自我评估(含学生评测)。
第四条 课程目标必须符合专业毕业要求且课程目标已达成。
第五条 课程教学内容与规范应与学生能力的培养相对应。
第六条 评估组由院聘专家及相关系的教师代表组成,总数5—7人,其中院聘专家不少于2/3。
第七条 课程评估流程:
一、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
自评是学与院组织接受评估课程依照《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课程责任教师(小组)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的撰写要求参见《课程评估自评报告写作指导》。课程责任教师(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估组提交自评报告。
二、自评报告的审阅
评估组对接受评估的课程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评
估的课程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的要求。根据审阅情况,做
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一)通过审查,接受评估组的现场考查;
(二)补充修改自评报告;
(三)不通过审查。
三、现场考查
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自评报告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四、审议和做出评估结论
评估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建议。全体成2/3以上(含)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则通过评估建议。
第八条 课程评估结果作为教师个人绩效考核、职称晋升、优秀教师推选的重要依据,可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课程委员会审核,报院务会和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