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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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湖南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管理费”是指学校提取的科研项目管理费返回学院的部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间接费”是指学校提取课题的能源动力费(含水电费)返回学院的部份。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使用,按以下办法:

一、    返回学院的部份的60%归课题组管理并使用。依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课题组的实验室建设、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自聘TA、RA酬金等。

二、    返回学院的部份的40%由学院管理并使用。依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学院学术交流、科研学习与调研、科研管理、院聘TA酬金等。

第五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的使用,按以下办法:

一、    返回学院的部份的50%归课题组使用。依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课题组的实验室建设、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自聘TA、RA酬金等。

二、    返回学院的部份的50%由学院管理并使用。依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学院水电费支出、学院基本建设、学院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经费与设备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 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