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学校、学院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职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以下简称“课程考试”),是指面向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开设的计划内课程期末考试。
第三条 课程考试计划安排应在开课前由主讲教师在院网站上公布,并报院社会服务办备案。
第四条 课程考试监考的基本原则是“谁主讲,谁主监”。另一副监考由学院非教学人员承担,并由院社会服务办制定排序,依序轮流派出。同一门课程同一地点有多个考场,每个考场须派2个副监考。
第五条 主考老师须按学校规定负责试卷规范管理,并在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提交成绩单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安排在节假日考试,监考费用为100元/人/场,其余时间与学校监考标准相同。
第七条 若需异地监考,除报销差旅费外,每人差旅补贴100元/天。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