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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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湖南大学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第三条 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六)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七)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九)学院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立项和建设,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

(十一)学院收入分配、津贴发放、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院教职工的考评、奖惩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

(十三)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需要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教职员工人事调整,学院任命享受领导待遇的干部任免;

(二)推荐后备干部;

(三)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职员职级以及职称申报的推荐确定;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

(六)需要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二)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

(三)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四)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未列入预算的科研、教学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六)需要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

(三)学院创收与分配,学院的科研管理等经费的使用与分配;

(四)重大捐赠;

(五)需要学院领导班子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形式为会议,会议形式为院党政联席会、院务会、院教授委员会(包含院课程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院教师评审委员会和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院务会是学院行政决策会议,议决学院行政重要事项,凡涉及学院重大行政事项,院务会通过后,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有效。

(三)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会议和咨询机构,审议学院章程、制度,学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的任免,以及决定教学与科研相关重大事宜。

(四)院教师评审委员会是对教师的校内晋升、聘任、解聘、奖惩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问题进行审议

(五)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对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学院任免享受待遇的院系领导干部,应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多方面征求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涉及与党的建设相关事项,应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前,由党委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需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过调查研究,有决策具体方案,会前已送达院长、书记,经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会议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对分工与职责有交叉的事项,决策时应确定一名领导牵头实施。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所有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个人无权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复议,及时修正完善。经过再次决策后,执行新的决策。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参与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实行不定期调整,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察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