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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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 22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由院分管负责人主持制定招生细 则,报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招生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

第三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院分管负责人召集各系制定,经院课程委员会审核批准,报学校核准后实施。

第四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核心课程(含公共课)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选修课程由各系安排。

第五条  在职硕士研究生指标分配与导师选择,按以下基本原则:

(一)指导在职硕士研究生,是本院全体教师(含实验教师)的工作职责,每一位教师都有每年招收在职硕士研究生的责任与义务。在岗的本院教师,每年必须按院计划招收并指导在职硕士研究生。

(二)未能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经教师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中心)负责人与本人协商指定教师导师,所招研究生列教师导师门下,可以小组方式共同招收在职硕士研究生。但须具体责任到人。

(三)在职硕士研究生可自由选择导师。导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者,视为拒绝接收正常教学工作任务。

(四)在职硕士研究生的指标分配,由院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生源实际情况,会同各系商定具体分配办法,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核批。

第六条各导师有责任和义务认真指导学生,使其按期毕业。院主管部门会同各系制定导师指导规范,公布实施。

第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毕业,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了学位,导师获得指导费为5000元;超过一年,导师指导费减为3500元;超过二年,导师指导费减为2000元。

第八条  学生学位论文抽检不合格,除按学校及学院有关制度执行外,导师须退还指导费的50%给学院。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