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5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名额:
(一) 具备学校核批的博士生导师资格。
(二) 研究经费达到学校最低要求。
(三) 未受到学校或学院相关处罚。
(四) 能为博士生每年发放不少于人民币两万元的生活补贴。
(五) 本院全职在岗教师,或学校聘请的在本院实际承担了教学和研究任务的教授。
第三条 按学校分配给本院(一般以上一年度指标为参照)的招生指标为依据,经指导教师本人申请,学院行政分管部门负责按本办法将招生名额分配到每一位导师,经院长核准后,在年度博士生招生前(最少提前3个月)公布。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分配招收名额:
(一) 当年度新承担国家重点重大项目(含当年度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杰出青年基金),且新增研究经费100万(含)元以上,分配两个招收名额。
(二) 当年度新增实质研究经费每100万(按100万取整,不足100万去尾),分配1个招收名额。
(三) 当年度新增实质研究经费大于300万(按100万取整,不足100万去尾),项目主持人可分给团队其他导师,且不占该导师最基本名额。
(四) 国家重要人才计划在本院实际工作的教授,分配一个招收名额。
(五) 上一年度有招生名额和生源,主动放弃招收,名额被本院其他导师使用,分配一个招收名额。
第五条 一般指导教师的招收名额为一名。按以下顺序分配,分完为止:
(一) 年度新主持国家研究项目,新增研究经费在25万以上。
(二) 年度新增实质研究经费在60万元以上。
(三) 年度新主持国家研究项目。
(四) 本院三级(含)以上资深教授。
(五) 符合基本条件的其他指导教师,原则上每人一个名额,如名额不足,抽签确定。
第六条 如名额有余,生源好的导师可增加一个名额,但无论何种情况,每个导师的总名额不能超过两名。
第七条 连续两年无人报考且没有招收到学生的导师,不再分配招收名额。
第八条 获得招生名额的导师,应积极主动寻找优秀生源。学院鼓励招收“审核制”、“直博”、
“硕博连读”类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经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