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我的位置在: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章制度 > 本院规章 > 正文

2014年3月24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相关法规,本院设院务会议。

第二条 本院院务会议,为院行政决策会议,议决下列院行政重要事项:

    一、学院发展计划及预算。

    二、学院组织规程及各种重要规章制度。

    三、学系、研究所、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及办公室等的设立、变更与停办的决议或建
        议。

    四、系(所、室、中心)主任、副主任任免事项及发展相关重要事项。

    五、学生奖学金设立与评审。

    六、教学、研究、学生、社会服务等相关重大事项。

    七、招生(含本院各类招生)相关重要事项。

    八、院务会议内设委员会或项目小组决议事项。

    九、以本院名义向学校提出的议案。

    十、院长提议及其他有关院务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凡涉及学院重大行政事项,院务会通过后,须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有效。

第四条 本院院务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当然委员:院长、副院长(含兼任副院长)、教授委员会内设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由院长指定副主任委员代理出席)、院长助理、各学系主任、实
        验中心主任、计算机应用教研室主任。

    二、推选委员:各系推选教师代表二人,实验中心、计算机应用教研室推选代表一人。推选
        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本院院务会议由院长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

第六条 本院院务会议内设:

    一、行政办公会议;

    二、经费与设备委员会。

第七条 行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日常行政工作:

    一、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二、组成人员为院行政管理团队(包括兼任副院长);

    三、如有必要,可扩大到各系、实验中心、教研室等七个教学单位的主任。

第八条 经费与设备委员会由本院院长、分管行政、总务、教务的副院长,本院院务会议推选委员中
      选举产生五人,组成九人委员会。其中推选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经费与设备委员会职能
      如下:

    一、规划教学与研究用设备经费;

    二、学院用房分配及空间规划;

    三、其它与经费及设备相关事宜的规划;

    四、追踪与考核经费使用效果;

    五、其他院务会议交办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第十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