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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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湖南大学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当然委员:院长、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内设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由院长指定副主任委员代理出席)、副院长、院长助理、各学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计算机应用教研室主任。

二、   推选委员:各系、实验中心、计算机应用教研室推选具有副教授(含其它副高职称)及以上资格的代表一人。推选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

第四条 本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    有关教师升职称评审。

二、    教师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续聘的审查。

三、    新聘教师与初聘教师的评审。

四、    兼任教师送审教师资格的审查。

五、    审定各教学单位教师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

六、    教师不服系(中心、室)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其个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

七、    经校或院务会议授权处理事项。

八、    其他依法规应予审议事项。

第五条 本委员会除由院长召开外,可经由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署召开。

第六条 本委员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第七条 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临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时委员会):

一、     临时委员会的权限仅限处理本章程第四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二、     临时委员会由召集人从当然委员中选三人,推选委员中选三人,组成七人临时委员会。

三、     临时委员会由院长召集,或由聘请教师的系(中心、室)主任召集,经院长备核后组成临时委员会。

四、     临时委员会所做的相关事项决议,应以通信方式告知本委员会各位委员。本委员会委员应在三天内书面向院长反馈意见,三天内没有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五、     如三天内本委员会的反对意见没有超过本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含),决议有效,由院长签署实施。

六、     如三天内本委员会的反对意见超过本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含),决议无效。由院长决定是否复议。

七、     事项处理结束,临时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在审查或讨论与自身利益有关之事项时,应自回避。未回避者,主席应请该委员回避。

第九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如有必要,可经主席同意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报告或明。

第十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