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湖南大学相关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当然委员:院长、院党委书记、教授委员会内设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由院长指定副主任委员代理出席)、副院长、院长助理、各学系主任、实验中心主任、计算机应用教研室主任。
二、 推选委员:各系、实验中心、计算机应用教研室推选具有副教授(含其它副高职称)及以上资格的代表一人。推选委员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院长担任召集人及会议主席。
第四条 本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 有关教师升职称评审。
二、 教师聘任、聘期、停聘、解聘、不续聘的审查。
三、 新聘教师与初聘教师的评审。
四、 兼任教师送审教师资格的审查。
五、 审定各教学单位教师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
六、 教师不服系(中心、室)教师评审委员会对其个人处理决定的申诉事项。
七、 经校或院务会议授权处理事项。
八、 其他依法规应予审议事项。
第五条 本委员会除由院长召开外,可经由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署召开。
第六条 本委员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开会。
第七条 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临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时委员会):
一、 临时委员会的权限仅限处理本章程第四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事项。
二、 临时委员会由召集人从当然委员中选三人,推选委员中选三人,组成七人临时委员会。
三、 临时委员会由院长召集,或由聘请教师的系(中心、室)主任召集,经院长备核后组成临时委员会。
四、 临时委员会所做的相关事项决议,应以通信方式告知本委员会各位委员。本委员会委员应在三天内书面向院长反馈意见,三天内没有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五、 如三天内本委员会的反对意见没有超过本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含),决议有效,由院长签署实施。
六、 如三天内本委员会的反对意见超过本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含),决议无效。由院长决定是否复议。
七、 事项处理结束,临时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在审查或讨论与自身利益有关之事项时,应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者,主席应请该委员回避。
第九条 本委员会开会时如有必要,可经主席同意邀请有关人员列席报告或说明。
第十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