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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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是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决定机构:

一、   按学校规定内设招生监督小组。

二、   委托本院课程(教学)委员会审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三、   审定录取名单。

第三条        行政分管负责人为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责任人,院教研办是研究生招生录取的服务与办事部门:

一、   制定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报院长批复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   召集各系主任,确定拟录名单,并报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审定后负责公示。

三、   制定硕士研究生选择导师工作细则。

四、   研究生招生录取其它相关事务。

五、   负责落实学校职能部门下达的相关具体工作任务。

第四条        各学系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业务:

一、        负责生源组织。

二、        按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组织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含复试)命题及相关工作。

三、        按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组织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

四、        按学院制定的办法与工作细则确定硕士研究生预录名单。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生源组织及招生录取相关工作,按照“双向选择,限额录取”的基本原则录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主要由博士生导师自主完成:

一、   负责组织自己的生源。

二、   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的考试科目、命题及相关工作,由院行政分管负责人召集全体博士生导师共同协商处理。

三、   博士研究生按“名额按计划,录取由导师”的基本原则录取,由院教研办负责相关事务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