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7日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依据湖南大学及本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以设立者(出资人或单位)的规定为依据,做好评定工作。
第三条 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内设奖助学金评定监督小组,负责监管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事务处理工作责任人为本院行政分管负责人。院教研办为具体办事部门,按照奖助学金设立者要求,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设立者要求,评定奖助学金如涉及到学生的学业评价问题,由院教授委员会内设的学位委员会负责评定。
第六条 各系按学院制定的相关办法与工作细则,负责本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学生所报材料的真实性。重视并积极参与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与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