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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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7日院务会通过

2014年7月11日 院行政办公会修订 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和改进学院邀请短期访问讲学专家的管理,鼓励学术交流,更好地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和经费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湖南大学相关法规及本院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研办公室是管理短期访问交流的部门,制定和落实学院邀请短期专家计划,为有关单位邀请短期专家提供咨询、审核、报批等服务。具体工作人员为国际交流干事。

第三条  申请与审批

一、邀请单位或教师提前2个月提交邀请计划和申请,经由学院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签署意见,并由国际交流干事通知各邀请单位或教师。

二、各邀请单位提前1个月将所邀请的短期专家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国籍、工作单位、职务、专业范围、护照号码、来访时间等)通知国际交流干事,如需学院发邀请信,应予以注明。

三、各邀请单位在短期专家来访前两个星期将本单位接待计划报国际交流干事,以便进一步落实专家讲学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邀请原则和经费管理

一、根据学院发展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可、学院同意邀请的专家,学院承担专家的所有费用,接待和组织学院负责。

二、承担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除外)及省部重点项目的教师,项目在研执行期间,应邀请至少一位专家来院讲学,专家的费用从所承担项目中支出。接待和组织以系为主,学院负责礼节性接待。

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的教师,项目在研执行期间,可以邀请一位专家来院讲学,专家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等费用从所承担项目中支出,接待和组织以系为主,学院承担国际旅费、国内省际旅费和礼节性接待。

四、没有承担国家级项目的教师,可以提交邀请访问专家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可,学院批准后邀请。接待和组织以系为主,学院承担专家来访的费用。

五、外单位邀请,来我院顺访的国内知名教授,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以上专家,校内的接待和组织由学院负责。

六、各邀请单位在接待访问专家时需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接待标准。

第五条  短期访问专家工作结束后,各接待单位应填写《邀请短期访问专家成果表》交国际交流干事备案。内容包括:讲学内容或合作项目名称,听讲的人数、对象、效果等。

第六条  本规定经行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