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为引导性建议,技术创新评价的参考体系,旨在引导本院对研究成果实行多元评价体系,鼓励教师和学生技术创新,提升学院在产业界的技术创新影响力,促进学院学科进步。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本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2.本院教师为第一作者;
3.或本院学生(含博士后)为第一作者,通信作者为本院教师,如有多个通信作者,本院教师应为第一通信作者。
4.知识产权明晰,湖南大学为产权所属单位;
5.对本院学科建设有实质贡献。
第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的研究成果,本院是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本院教师或本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条 技术创新成果设一、二、三、四个类别。
第五条 一类技术创新成果:
1.取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
3.完成企业或社会(非政府科研立项)委托研发或技术咨询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认定办法,不含为合作方代购的设备及装置,下同)在50万(含)人民币以上。
第六条 二类技术创新成果:
1.设计制作教学或科研用仪器、设备、系统(含软件)并在本院课程教学或学生培养中发挥了实际作用;
2.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
3.指导学生参加省以上区域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
4.完成企业或社会(非政府科研立项)委托研发或技术咨询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认定办法)年度在3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
第七条 三类技术创新成果:
1.申请并进入实审的国家发明专利;
2.获得软件著作权;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授权实用新型专利;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
6.指导学生参加省以上区域性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
7.完成企业或社会(非政府科研立项)委托研发或技术咨询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认定办法)年度在10万(含)元人民币以上。
第八条 四类技术创新成果:
1.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进入实审;
2.指导学生参加省以上区域性学科竞赛获得奖励;
3.指导学生参加系认可的学科竞赛获得奖励。
4.完成企业或社会(非政府科研立项)委托研发或技术咨询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认定办法)年度在2万(含)元人民币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凡涉及到的水平、分类、范畴有不确定之处,均由院教授委员会裁定,如本院教授委员会无法裁定,由学院办事部门送业界同行专家裁决。
第十条 分类工作流程:
1.分类具体工作单位是院精密仪器与测试中心。院精密仪器与测试中心主动为师生提供服务,主动搜集并核实相关材料。个人也可向院精密仪器与测试中心提交材料。
2.分类结果由院教授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和学位委员会讨论,院务会通过后发布,修正时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