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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湖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试行公示制审查制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从政治、全局、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紧迫感和历史使命感,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一年级及早教育争取发展,二、三年级强化培养重点发展,四年级巩固提高适当发展,具备条件的教工、研究生及时发展”的工作思路,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实现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的目标。

第六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注意吸收工作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第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研究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

第七条 审批发展党员应当坚持“七个不发展”原则:

(一)共产主义信仰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纯,或思想格调不高,学生学习成绩不论多么优异,教职工其教学、科研不论多么拔尖都不予发展。

(二)学生学习成绩有一科经重修仍不及格的不予发展。

(三)不模范遵守校纪校规的不予发展。

(四)入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发展。

(五)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的不予发展。

(六)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七)未经党校培训的或虽经培训但未取得结业证的不予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分布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保证新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基础。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强党组织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对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骨干教师,党总支委员要分工负责建立一帮一的制度,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

第九条 切实从新生抓起,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新生从入学开始,党总支、党支部就要注重教育,主动工作,引导他们积极靠拢党组织,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做好与中学时期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尽快地在学生中建立并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做好新生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调查,克服“坐等上门”思想,为在低年级做好培养和发展党员创造条件。

第十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在接到申请书后,要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入党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一)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三)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四)个人的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入党人,党支部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花名册》,并在收到申请书一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运用各种途径进行培养、教育,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十二条 对于正式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同志,根据其表现情况,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 (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报经党总支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作、学习、纪律等方面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入党的愿望比较迫切,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靠近组织,对党的认识比较清楚,能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或学成归国的青年骨干教师,由党总支书记亲自担任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每季度对负责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进行考察,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收集党员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帮助其尽快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

(三)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定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填写工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四)在党组织研究发展党员时,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制定培养和教育计划,并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培养考察。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

第十六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组织他们听党课、发展新党员大会、参加入党宣誓仪式等党内有教育意义的活动;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的机会;组织学习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激励他们积极进取。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并根据他们的阶段性表现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必要的调整,采取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升(转)学、毕业、调动等发生异动时,原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材料和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归入个人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九条 积极分子入党前要经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经培训且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未获得党校结业证书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新生入学、教工调入前已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可作为集中培训的凭证。

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经学校党委同意,党总支应按照学校党校的教学内容安排他们学习,并搞好辅导。

第二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自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对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必须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列入年度发展计划。党支部要在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制定下年度发展计划,由党总支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半年可作一次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能否成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情况、学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

第二十四条 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团支部“推优材料”、学习成绩等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上级党组织要严格进行审查,及时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发展学生党员由党总支进行预审,发展教工党员由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原则上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内不再办理预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经预审,材料齐全、条件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发展对象的公示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党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公示期为5-7天,党支部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意见,并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对象无问题的,或对问题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或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当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九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听取入党介绍人意见,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条 支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一)入党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未建立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情况。

(四)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五)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支部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三)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做出同意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之内,会后才提出书面意见,失去了作为表决依据的作用,视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党校结业证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材料、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团支部“推优材料”、学习成绩等材料,报上级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主要优缺点、政审的主要结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再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谈话内容:着重了解申请人政治信仰是否坚定,对党的认识,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入党的动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目前存在哪些主要的优缺点,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向党作说明的,对党支部大会的审批和党员同志的批评有什么想法,是怎么认识的等等,进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发展教职工党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工人由党总支负责指派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第三十五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关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重新开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问题,本人要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 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入党,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组织干事将《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授权审批学生党员的党总支在审批后的一周内,必须把《入党志愿书》等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加盖党委授权印章和党委组织部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已批准为预备党员的,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及时将《预备党员通知单》下达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及时整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党员发展的整套材料,并妥善保管好。 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党支部原则上建在班上,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班级,要成立党支部;不足三人的,可由若干班级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总支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进一步得到锻炼,并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和考察工作,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教育。

第四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对其存在的缺点要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期到半年时,要向党支部写一份书面汇报,全面报告半年来思想、工作情况。同时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工作程序是: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根据其在预备期的表现和党内外群众反映,提出意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下达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的主要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四)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注意的问题:

(一)预备党员必须预备期满,党支部才能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二)召开支部大会,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到会,会议才能召开。

(三)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到会人数要保证。本支部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出席大会才能开会,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四)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做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支部决议应及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九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上级党组织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总支要将审批意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的起算时间。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授权审批党员的党总支在审批后的一周内,必须把预备党员的转正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加盖校党委授权章和党委组织部的印章方为有效。

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要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审批。

负责审批的党组织应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五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应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寄出。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培养规划和发展计划,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力度。

第五十三条 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强调严肃性、规范性。凡条件不成熟,程序不符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应予以受理。

第五十四条 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及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发布日期:2015-03-04